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9年4月8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前業務人員莊○○。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前業務人員莊○○ 有與客戶借貸款項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 命令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桃園分公司前業務人員莊○○ 2個月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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