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配合IFRS
17有效契約負債公允價值評估已參照國際標準方法訂定,爰檢討保險業帳列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用公允價值模式之適用條件,將於近日預告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範。
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IAS 40)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範允許投資性不動產採用公允價值衡量,惟金管會103年3月21日令規定投資性不動產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選用條件為保險負債面高利率等保單之流動性貼水以0.8%為上限,而為因應保險業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IFRS 17)「保險合約」,金管會前已要求壽險業自101年度起每年進行有效契約負債公允價值評估,108年度有效契約負債公允價值評估標準高利率等保單流動性貼水等已同前揭令規定,爰擬廢止前揭令,回歸編製準則規範,配合研擬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前揭準則本次修正共計3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依國際會計準則規定,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又保險負債之公允價值衡量之流動性貼水已參照國際標準方法訂定,為利保險業資產負債管理,保險業之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公允價值模式,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包括:
(一)訂定公允價值估價得採用之方法: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投資性不動產符合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所列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出租率及最低收益率)者,其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應採用收益法估價;不符合者,應採用成本法估價。
(二)訂定「收益法」估價之計算參數:
1、現金流量:參酌前揭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規定,僅限依現行租賃契約為基礎評估,有期末價值者,得加計該期末價值之現值,而不含未有租約以當地租金或市場相似比較標的租金行情評估部分。
2、分析期間:收益無一定期限者,分析期間以不得逾物理耐用年限,收益有特定期限者,則應依剩餘期間估算。
3、折現率: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限採風險溢酬法,並依本會訂定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規定,明定不動產年化收益率不低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加五碼之基準利率下限。
(三)本次修正適用對象:適用於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首次改採用公允價值者;原帳列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已採用公允價值者,考量財務報告前後年度一致性及可比較性,得沿用原方法估價,惟其新購置或重分類之投資性不動產標的,仍應依本次修正規定辦理。
(四)保險負債之配套規定:保險負債之後續衡量應依主管機關每年指定之負債公允價值評估條件進行評估,就保險合約負債公允價值超過帳列數評估結果提具補強計畫,如有準備金增提數,應提列責任準備金並調減保留盈餘。
二、 修正保險業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之適用規定;另為利同一年度各季財務報告之可比較性及一致性,本次修正自109年第1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已邀請保險業者、會計師等單位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另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及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第9條、第39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IAS 40)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範允許投資性不動產採用公允價值衡量,惟金管會103年3月21日令規定投資性不動產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選用條件為保險負債面高利率等保單之流動性貼水以0.8%為上限,而為因應保險業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IFRS 17)「保險合約」,金管會前已要求壽險業自101年度起每年進行有效契約負債公允價值評估,108年度有效契約負債公允價值評估標準高利率等保單流動性貼水等已同前揭令規定,爰擬廢止前揭令,回歸編製準則規範,配合研擬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前揭準則本次修正共計3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依國際會計準則規定,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又保險負債之公允價值衡量之流動性貼水已參照國際標準方法訂定,為利保險業資產負債管理,保險業之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公允價值模式,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包括:
(一)訂定公允價值估價得採用之方法: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投資性不動產符合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所列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出租率及最低收益率)者,其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應採用收益法估價;不符合者,應採用成本法估價。
(二)訂定「收益法」估價之計算參數:
1、現金流量:參酌前揭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規定,僅限依現行租賃契約為基礎評估,有期末價值者,得加計該期末價值之現值,而不含未有租約以當地租金或市場相似比較標的租金行情評估部分。
2、分析期間:收益無一定期限者,分析期間以不得逾物理耐用年限,收益有特定期限者,則應依剩餘期間估算。
3、折現率: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限採風險溢酬法,並依本會訂定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規定,明定不動產年化收益率不低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加五碼之基準利率下限。
(三)本次修正適用對象:適用於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首次改採用公允價值者;原帳列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已採用公允價值者,考量財務報告前後年度一致性及可比較性,得沿用原方法估價,惟其新購置或重分類之投資性不動產標的,仍應依本次修正規定辦理。
(四)保險負債之配套規定:保險負債之後續衡量應依主管機關每年指定之負債公允價值評估條件進行評估,就保險合約負債公允價值超過帳列數評估結果提具補強計畫,如有準備金增提數,應提列責任準備金並調減保留盈餘。
二、 修正保險業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之適用規定;另為利同一年度各季財務報告之可比較性及一致性,本次修正自109年第1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已邀請保險業者、會計師等單位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另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及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第9條、第39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電話:(02)8968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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