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罰時間:109年5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 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對於客戶以投資型保單質借後再購買新投資型保單, 要保文件上已敘述保費來源為保單借款者, 未進一步確認要保人是否充分認知相關風險事項; 未敘述保費來源為保單借款者,未建置相關監控機制, 且未對保費資金來源加強查明及審核, 並確認保戶是否認知相關風險,相關控管作業有欠妥適,情節重大, 核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 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10條第3款、 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6條第1項第9款、第2項、 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該分公司自行辦理伺服器管理作業, 對伺服器之高權限帳號及密碼之管理情形,有欠妥適, 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電子郵件對外傳輸之資料保護管控機制, 有不利防範個資外洩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 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0萬元整, 及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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